《家庭和婚姻》(四)

[婚姻制度改變了家庭的概念]
自從人類發明了婚姻制度,認為可以保障家庭之後,
家庭這個概念開始變得複雜。
現代男人不准納妾、女人不准有兩位丈夫的婚姻,
主要的目的和理想是
1.  保障和異性的性行為不受第三者干擾。
2.  鼓勵生育同父同母的下一代。
3.  建設「小家庭」。
4.  排斥陰陽人、同性戀者、變性人。
前兩點已經被歷史證明是失敗的,
因為二奶、三奶、情夫的現象依然每天都在上演。

Marriage  is  like  a  cage;
one  sees  the  birds  outside  desperate  to  get  in,
and  those  inside  equally  desperate  to  get  out.
( Michel de Montaigne )
當婚姻和家庭成為綑綁式的社會制度之後,
婚姻改寫了家庭的定義,
將人類對家庭的想法完全洗腦,不敢創新。
又令到許多形形式式的家庭變成不合法,
令到人類之間某些形式的愛從此被定義為不正常。
至於何謂「正常」和何謂「不正常」,
其實就是自古以來及所謂現代民主繼承了的意識形態,
以人數多少來決定是非對錯。
在極度重視資本主義制度之下的香港,
當婚姻和家庭成為綑綁式的社會制度之後,
「買樓,婚姻,家庭,生兒育女」
似乎成為了一種一定要綑綁在一起出售的貨物。
為了兒女 再苦也是甜
http://hk.apple.nextmedia.com/news/art/20130512/18257377
當婚姻和家庭成為綑綁式的社會制度之後,
我們就有了「破碎的家」,甚至「家破人亡」;
有一些小朋友「有家等於無家」;
亦有一些小朋友的家有如「精神上的地獄」。
性格不合的男女,一時之間互相吸引,
出現生物的交配行為,十分正常,
為甚麼一定要他們結婚?
是否恐怕他們生下兒女之後不負責任?
為甚麼不能夠有制度要求任何男女不一定需要結婚,
但必須雙方都有「生育權」才可以生兒育女?
為甚麼不能夠用「生育權」來代替婚姻制度?
有了婚姻制度,法律介入之後,就有了離婚的問題,
不能夠合則來,不合則去。
即使父母雙方都有「生育權」,但一旦二人性格不合,
父母的離異往往對子女產生重大的痛害,
父母在子女面前爭拗甚至動粗,
或者將子女捲入夫婦二人鬥爭之中,
更加對子女造成極大的創傷!
現代家庭的目的到底是甚麼?是否適合所有人?
可否有另類的大家庭照顧父母離異的子女?
可否對家庭這個名詞重新定義?
由於社會沒有「生育權」的概念和制度,
不少兒童在童年時就要品嚐家暴的滋味。
問上蒼愛在何方?
不是說「天下無不是之父母」嗎?
這個家是神的恩賜嗎?
生在這個家是由於前世的孽障嗎?
這一生人就是來學習如何和這樣的父母相處嗎?
三尺之童,何來如此的智慧去承擔?
不知從那時開始,我們認為婚姻崇高與聖潔,
家庭應該退居次要的地位!